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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用户BBS备案通知

发布时间:2007-08-27     阅读数: 次       来源:网乐原科技
尊敬的南宁网原用户: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:电子公告服务,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、电子白板、电子论坛、网络聊天室、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。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, 应当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(即当地的省通信管理局)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专项备案(即BBS备案)。
如果您是南宁网原网站用户,且有提供BBS服务,必须先关闭BBS,到当地的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(BBS备案)后才能开设BBS对已有备案的bbs网站,请务必严格检查网站内容,特别是BBS上的内容和链接。
用户的BBS中不能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: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如用户网站BBS上出现如上违法违规信息,或因用户本身存在违法行为或监管不严导致bbs的发言涉及违法行为的,公司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前提下,停止接入服务,并协助公安部门依法查处。BBS上提供的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,将由用户自行承担!
 在此,南宁网原公司恳请所有用户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,加强对自身网站的信息管理,共同创造一个绿色的网络环境。
 
相关政策法规: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一万元罚款;拒不改正的,关闭网站。
 
"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“www.mii.gov.cn/art/2005/12/17/art_524_1649.html 

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:http://www.chinaeclaw.com/readArticle.asp?id=2867
 
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:www.chinaeclaw.com/readArticle.asp
 
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:www.cnnic.cn/html/Dir/2000/10/08/0653.htm
       
 
         顺祝
商祺!
 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南宁网原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78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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